对于法院的查封行为,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的是,法院的查封行为是基于什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一)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其他财产权;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具有价值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财产占有人和财产登记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院有权对动产、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封。那么,法院可以查封按揭车吗?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按揭车。按揭车是指购车者以所购车辆作为抵押,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在规定期限内分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还清后,购车者再取得车辆产权的购车方式。按揭车在贷款还清之前,车辆的所有权归属银行等金融机构,购车者只享有车辆的使用权。因此,按揭车在法律上属于抵押物,属于被抵押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应当保管好抵押财产,保持该财产的市场价值,不得损毁、丢失、擅自处分或者擅许第三人占有、使用该财产,但抵押人、抵押权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在该财产上的担保责任不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而消灭。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未及时通知,致使抵押权人未能保全其债权的,抵押人在债权实际受损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抵押人对抵押财产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不得擅自处分抵押财产。而法院的查封行为,属于对抵押财产的处分,因此,法院原则上是不能查封按揭车的。
但是,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和生产、经营必需的物资、工具,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但用于奢侈消费或者可以变现获得相当数额钱款的,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奢侈消费品和贵重生活用品的,应当按照价格折算,但折价明显偏低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折算。
因此,如果按揭车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财产,法院是不能查封的。但是,如果按揭车属于奢侈消费品或者可以变现获得相当数额钱款的,法院是可以查封的。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法院查封按揭车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应当会同财产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被采取限制转让、变卖、抵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应当由财产持有人、财产保管人或者人民法院保管。人民法院扣押财产时,应当给被扣押人出具清单。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应当制作笔录,由查封、扣押人员、被查封、扣押人或者其成年家属签名或者盖章。被查封、扣押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绝签名、盖章的,查封、扣押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查封、扣押人不在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后二十四小时内,发出通知,告知被查封、扣押人。
由此可见,法院查封按揭车时,应当会同车辆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并出具清单,由查封人员和车辆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车辆持有人或者保管人不在场,法院应当在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发出通知,告知车辆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综上所述,法院原则上是不能查封按揭车的,因为按揭车属于抵押财产,抵押人对抵押财产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但是,如果按揭车属于奢侈消费品或者可以变现获得相当数额钱款的,法院是可以查封的。此外,法院查封按揭车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及时通知车辆持有人或者保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