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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解除查封申请书
时间:2024-10-08

房租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出租方姓名)

住址:(出租方地址)

联系电话:(出租方电话)

 

被申请人:(查封机关全称)

 

申请事项:请求解除对位于(房屋地址)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租金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1. 申请人是位于(房屋地址)房屋的(所有权人/合法使用权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2. 申请人与(承租方姓名)于(签订租赁合同日期)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上述房屋出租给(承租方姓名)使用,租赁期限自(租赁期限开始日期)至(租赁期限结束日期),每月租金为人民币(租金金额)元,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3. 申请人了解到,贵院/局于(查封日期)因(案件名称及案号)一案,对(被查封人姓名)(说明被查封人与申请人、承租方的关系)的财产采取了查封措施,其中包括了上述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提供查封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明文件)

4. 贵院/局对租金的查封,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具体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可依照本章有关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但对非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查封人姓名)并非共同所有人,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属于申请人合法所有,贵院/局对租金进行查封,超出了法定范围,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以实现本案执行目的为限,原则上不得超标的、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本案执行标的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其他财产。” 本案中,贵院/局可以查封(被查封人姓名)的其他财产以实现执行目的,而对申请人合法所有的租金进行查封,并非实现执行目的之必须,对其造成的损害明显大于执行目的实现的利益,不符合执行措施的比例原则。

(3)对租金的查封,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补充具体说明,例如:租金是申请人唯一的经济来源,用于维持日常生活;租金是申请人公司经营的重要资金来源,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租赁办公场所等等,查封给申请人的生活/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贵院/局对申请人与(承租方姓名)之间租赁合同项下租金的查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局解除对上述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租金的查封,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查封机关全称)

申请人:(出租方姓名)

(签字/盖章)

(日期)

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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