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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解除保全
时间:2024-10-07

民事裁定书

案号:

[案号]

当事人:

原告人: [原告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原告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被告人: [被告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被告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案由:

解除保全

审理经过:

本案由原告人于 [立案日期] 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原告人同时申请对被告人的 [申请保全财产或查封、冻结金额] 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 [裁定日期] 对原告人的保全申请进行了审查,并作出裁定,对被告人的 [申请保全财产或查封、冻结金额] 财产采取 [保全方式] 保全措施。

现原告人申请解除对被告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人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中称,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以来,被告人已提供了充足的担保,足以保障原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被告人已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已支付 [已支付金额] 元款项,并承诺继续按时履行,原告人的权益已得到充分保障。因此,原告人请求本院解除对被告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被告人对原告人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持异议,表示愿意提供担保并继续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审理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人申请撤销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已提供担保,且已部分履行合同义务,可以保障原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因此,本院对原告人的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予以支持。

裁定要点:

1. 解除对被告人的 [保全财产或查封、冻结金额] 财产采取的 [保全方式] 保全措施。

2.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其他事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 [上一级法院名称] 申请再审。

主审法官: [主审法官姓名]

审判长: [审判长姓名]

裁判日期: [裁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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