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等有关规定,现就铁岭法院解除查封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解除查封。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
(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无辜第三人的利益。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应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注重实际效果。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应当注重实际效果,有利于纠正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案结事了。
二、解除查封的条件
(一)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措施后,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1.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情况,以及被执行人的诚信状况、经济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解除查封。
2.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财产保值增值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财产保值增值措施,以及财产的状况、市场行情等因素,决定是否解除查封。
3.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了查封措施。人民法院错误采取查封措施,包括错误认定被执行人、错误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错误采取应诉前保全措施等情形。
4.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不当。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不当,包括超范围查封、明显超出债权额查封、重复查封等情形。
5.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未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采取查封措施时未依法通知被执行人等情形。
6.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违反法定程序,包括未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征求意见、未依法听取被执行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情形。
7.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对被执行人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对被执行人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影响,包括被执行人因查封措施无法正常生活、维持生产经营等情形。
8.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已超过必要期限。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已超过必要期限,包括人民法院未在合理期限内对查封财产进行变价等情形。
9.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查封。
10.其他应当解除查封的情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解除查封的其他情形。
(二)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措施后,被执行人未提出解除查封申请,但人民法院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解除查封:
1.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了查封措施。人民法院错误采取查封措施,包括错误认定被执行人、错误认定被执行人的财产、错误采取应诉前保全措施等情形。
2.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不当。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不当,包括超范围查封、明显超出债权额查封、重复查封等情形。
<,〈p>3.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未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采取查封措施时未依法通知被执行人等情形。4.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违反法定程序。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违反法定程序,包括未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征求意见、未依法听取被执行人的陈述和申辩等情形。
5.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被执行人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被执行人生活生产造成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三、解除查封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查封措施后,被执行人提出解除查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解除查封的决定。人民法院决定解除查封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查封。人民法院决定不解除查封的,应当告知被执行人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查封的,应当自发现错误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查封。人民法院依职权解除查封的,应当将解除查封的事实、理由告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三)人民法院决定解除查封的,应当制作解除查封裁定书,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协助执行单位。
(四)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查封。
四、其他事项
(一)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被执行人未按人民法院要求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查封。
(二)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申请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是否纠正的决定。
(三)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反映。
五、附则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铁岭法院关于执行查封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