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法院查封车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在执行_____诉_____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_____所有下列车辆:
车牌号:________ 车辆品牌:________ 车辆型号:________ 发动机号:________ 车辆识别代号:________上述车辆现由本院司法警察控制保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请上述车辆利害关系人自行到本院民事执行局了解具体情况并办理相关手续。本院将根据执行程序的进展依法处置上述车辆。对本公告未尽事宜,请向本院司法警察询问。特此公告。
六安市_____人民法院
二〇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特别提示:
利害关系人是指对查封车辆享有权利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及其他对该车辆拥有合法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利害关系人应及时与本院司法警察联系,提供相关证件和材料,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查封车辆,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在六安市法院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长期公示。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一)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额的财产;
《六安市法院执行工作规定》
(九)查封、 扣押的财产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实行谁查封(扣押)谁负责的原则,确保财产安全。
(十)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
(一)被执行人拒绝交出财产或者有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划拨措施;
(二)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出具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划拨通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案外人以及有关单位;
(三)查封、扣押的财产,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产安全;
(四)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划拨措施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
六安市人民法院查询查封车辆信息方式
1. 网上查询:登录六安市法院网(www.520615.com),在首页点击“执行查询”栏目,输入车牌号或车辆识别代号即可查询;
2. 柜台查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持相关证件到六安市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局查询;
3. 电话咨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拨打六安市人民法院执行热线:0564-12368
六安市人民法院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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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64-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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