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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后出租房产的效力
时间:2024-10-06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查封房产后,被查封房产的出租行为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对于法院查封后出租房产的效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正确认定相关案件事实、妥善处理相关纠纷有所裨益。

  案例:法院查封后,房主出租房产,承租人能否继续居住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1月15日,张某、李某与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某、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某市某街道某小区1栋101室的房屋出租给王某作经营使用,租期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22年11月14日,租金为每月30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租金,并于2019年11月20日入驻经营。2020年1月10日,因张某、李某欠付杨某50万元未还,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李某偿还欠款。法院于2020年3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李某偿还杨某欠款5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李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5月10日,法院对张某、李某所有的上述房屋予以查封。2020年6月1日,王某与张某、李某协商,约定:上述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顺延至2023年11月14日,其他内容不变。2021年1月10日,法院以该房屋系被查封财产为由,要求王某搬离上述房屋。王某认为,法院查封时,自己已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且已支付了租金,法院无权要求自己搬离,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对上述房屋的承租权有效。

  对于上述案例,法院查封后出租房产的效力问题成为争议焦点。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论处:

  法院查封前,房主已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法院查封时,承租人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不影响承租人对房产的占有使用权。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如转让财产、隐匿财产、毁损财产或者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法院查封房产时,应当通知房主,而房主在收到法院查封通知后,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承租人。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由此可见,在法院查封前,房主已将房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也支付了租金,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生效,形成了租赁法律关系,承租人对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权。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由此可见,在租赁合同有效成立且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情况下,未经法院和房主双方同意,承租人对房产的占有使用权不应受到影响。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查封时,王某已是房屋的合法承租人,享有占有使用权,且已支付了租金,法院对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不影响王某对房产的占有使用权。王某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承租权有效,应予以支持。

  法院查封后,房主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对房产是否享有占有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后,房主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对房产不享有占有使用权。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有权支付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有的能够清偿债务的财物,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法院对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后,房主的房产已被法院冻结,房主无权对房产进行任何处分,包括出租、转让等行为。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由此可见,法院查封后,房主无权将房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即使支付了租金,租赁合同也未成立,承租人对房产不享有占有使用权。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由此可见,法院查封后,房主无权将房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即使支付了租金,房主也无法履行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承租人对房产不享有占有使用权。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查封后,张某、李某将房产出租给王某,王某对房产不享有占有使用权,其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承租权有效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查封后,房主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法院能否要求承租人返还租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后,房主将房产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支付了租金,法院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金。理由如下: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后,合同即成立并生效。由此可见,法院查封后,房主无权将房产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即使承租人支付了租金,租赁合同也未成立,承租人对房产不享有占有使用权。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扩建、改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承租人支付了租金,但无法对房产进行占有使用,无法获得租金所对应的对价,法院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租金,以避免承租人损失扩大。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部分毁损、灭失而解除合同的,出租人应当返还从租赁期限届满之日起剩余租金;承租人应当返还从解除合同之日起剩余租赁物的使用价值。由此可见,法院查封房产,导致承租人无法对房产进行占有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法院可以要求承租人返还从解除合同之日起剩余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即剩余租金。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查封后,张某、李某将房产出租给王某,王某支付了租金,法院可以要求王某返还从解除合同之日起剩余租金,以避免王某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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