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人们在各种网络平台上收发红包已成为一种日常行为。同时,在司法实践中,随着执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那么,法院执行时能否冻结被执行人的红包呢?红包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的范围?本文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一、法院执行冻结红包的依据
(一)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红包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当事人持有的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办理。”该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查封、扣押、抽取当事人持有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非银行机构的账户内财产。人民法院决定冻结、查封、扣押、抽取上述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上述规定表明,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以及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非银行机构的账户内财产。
2.《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本规定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具备资格的网络拍卖平台,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公开拍卖的活动。”该规定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查封、扣押、冻结的下列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一)银行存款、基金、股票、债券、网络资金、股权等;(二)机器设备、车辆、船舶、航空器、生产原料、产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三)其他可以进行网络拍卖的财产。”上述规定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在银行、非银行机构账户内的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冻结,并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价处理。
(二)司法解释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时,应当向银行、网络平台、证券、期货等机构、组织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该解释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扣划共同财产或者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扣划共同财产范围的除外。”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的范围和程序。
二、红包的性质及冻结的条件
(一)红包的性质
红包,是指人们在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或在婚礼、寿宴等喜庆场合互相赠送的装有钱或礼物的包裹。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红包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电子红包。电子红包是指通过网络平台发送的具有货币价值的电子凭证,通常以数字货币、网络游戏币等形式存在,可以用于网络购物、充值、转账等消费行为。
从性质上看,电子红包是一种新型财产形式,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开发、运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承担安全保护责任,发现威胁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的漏洞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争议处理平台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平台上发生的交易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记录信息、在线沟通信息、消费投诉信息、争议处理信息、网络服务信息、其他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上述规定表明,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保护,电子红包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一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冻结红包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