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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规定
时间:2023-11-09

深圳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公正、便捷、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产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商事诉讼等案件中,为确保执行结果的实现,有关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以其他方式变更财产状况,确保被执行人财产存在并能够顺利执行。

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法院认为以下情形之一适用财产保全程序:

(一)被执行人可能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拒不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倒卖、毁损财产或者偿付给他人财物以免被执行的行为;

(三)被执行人可能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如行为涉嫌毁损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侵占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

(四)其他需要适用财产保全程序进行处置的情形。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财产保全的特点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措施进行财产保全。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包括: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

(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工作单位的工资、薪金以及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经济收入;

(四)暂扣并占有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第三人、第三人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的款项、财物;

(五)限制、禁止被执行人进行股权转让、购买不动产等行为;

(六)依法委托第三人管理被执行人的财产;

(七)强制行使破产清算权益;

(八)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者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五条 财产保全的申请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完整,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深圳市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申请后依法予以审查和处理。

第六条 财产保全期限一般为两年。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在期满前十日申请即可。

第七条 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若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其他情节严重影响公正进行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财产保全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但是如果申请人提供了不实申请或者过程中恶意串通被申请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等情况的,有关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由申请人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

第九条 当事人对于深圳市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的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申请执行异议、复议。对于相关财产保全措施是否起到了效果,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深圳市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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