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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栋房法院能查封
时间:2024-10-04

一栋房法院能查封

查封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种强制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笔录,注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种类、数量、价格。查封、扣押、冻结笔录由执行法官、书记员签名,并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应当责令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代为保管。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代为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保管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后,应当通知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后,被执行人有权对查封的财产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接到异议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被执行人的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被执行人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转移、使用。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违反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人民法院允许转移、使用的;

(二)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为维修、保养财产所必需的;

(三)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转移、使用的。

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依法变卖。人民法院变卖查封的财产时,应当公告拍卖时间和地点。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有权申请优先购买。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变卖后,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后,按照执行程序分配给申请执行人。有其他债权人主张对拍卖所得享有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分配。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后,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措施。

一栋房法院能查封的具体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

(一)银行存款、汇票、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二)房屋、土地使用权、林木、矿山等不动产;

(三)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

(四)机器设备、原材料、产品等生产资料;

(五)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

一栋房法院能查封的具体情形包括:

(一)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包括商品房、住宅、商铺等;

(二)被执行人共有或共有的房产;

(三)被执行人所占有、使用但未取得产权的房产;

(四)被执行人对外担保的房产。

一栋房法院查封后,被执行人可以采取的措施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收到查封笔录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或者变更查封;

(三)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中止执行;

(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查封。

一栋房法院查封后,被执行人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查封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责任,包括:

(一)训诫、罚款;

(二)拘留;

(三)司法拘留;

(四)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是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藏、变卖财产,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查封房屋后,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措施。如果被执行人违反查封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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