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规定
时间:2024-1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这是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行为,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裁定限制被执行人对财产实施转移、处分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慎原则。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全面审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严格区分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被执行人的财产与第三人财产,避免错误冻结或者超额冻结;
(三)必要原则。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当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目的,不得超过实现执行目的的必要限度;
(四)公正原则。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