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最新发布公告,该院于2023年8月17日对位于青阳县陵阳镇的多处房产予以查封。具体情况如下:
p> 一、查封房产基本信息
被查封房产位于青阳县陵阳镇,涉及多个小区及楼盘,具体信息如下:
小区/楼盘名 房屋座落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房屋性质 陵阳小区 陵阳镇北门街8号 120 100 住宅 阳光花园 陵阳镇阳光路16号 150 130 住宅 华星广场 陵阳镇华阳路5号 200 180 商铺 …… …… …… …… ……上述房产所属人未能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故法院依法对其房产进行查封。具体案情信息请关注法院公告或咨询法院。
p> 二、查封房产现状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查封公告。现对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1. 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法院查封标志,不得损毁、变卖、转让、租赁、抵押、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该房产,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如对查封房产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将不予受理。
3. 法院将依法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债务人、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士,可向法院执行部门反映房产状况,以便法院依法妥善处理。
p> 三、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具有价值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的,房屋占有人应当自行搬迁。占有人拒不搬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后,应当将查封的情况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一)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屋的具体位置;(三)查封机关;(四)查封日期;(五)查封期限;(六)如对查封有异议,可以提出异议的期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担保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债、强制拍卖、变卖的,担保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提前行使其追偿权。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被担保的债权消灭。
p> 四、法院提示
1. 法院依法查封房产,是为了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请相关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避免因未及时履行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2. 请相关利害关系人关注法院公告,及时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相关事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 如对本公告有异议,请在公告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逾期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告。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