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解除查封公告公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活必需的车辆、生活用品、生产经营必需的生产资料等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将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的财产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财产有异议的,均可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后,本院将对相关财产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公示时间:2023年8月24日至2023年8月30日
公示期间,请相关权利人携带身份证明、财产权证明等材料,到本院执行复议庭(地址:永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异议。
联系电话:0359-80888888
永济市人民法院
2023年8月24日
第一部分 解除查封公告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张三
被执行人:李四
案号:(2023)晋0481执复123号
执行标的:123456.00元
执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永济市人民法院(2023)晋0481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法院:永济市人民法院
(二)解除查封财产情况
房屋所有权人:李四
坐落:永济市城区某某路123号
建筑面积:123.45平方米
房屋性质:住宅
房屋用途:住宅
权利来源:购买
产权证号:晋房权证永济字第12345678912345678号
规划用途:住宅
现状:正常使用
(三)解除查封理由
该房产为被执行人李四及其家属的居住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四)权利人异议说明
权利人对该房产提出异议,认为该房产为家庭唯一住房,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情形,故申请解除查封。
第二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拍卖或者通过其他执行方式处理:
(一)被执行人占有的;
(二)被执行人所有的;
(三)属于被执行人但由他人占有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财产,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拍卖或者通过其他执行方式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必需的生活用品、医疗设备和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没有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其租住房屋。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造成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无处居住的,执行法院应当立即启动房屋租赁补贴制度,按照当地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
第三部分 权利人异议说明
权利人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提出异议,认为该财产不应当被查封、扣押、冻结,并提出相应的理由和证据。
(一)异议理由
1.该房产为权利人家庭唯一住房,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2.该房产为权利人家庭生活必需品,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其他住所,如被强制执行将导致无处居住。
3.该房产为权利人家庭生活必需品,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不佳,急需该房产变现用于治疗,如被强制执行将严重影响其生活。
(二)证据材料
1.身份证明: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2.财产权证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
3.其他证据: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健康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等。
第四部分 人民法院处理决定
人民法院收到权利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后,经审查,认为该房产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得被强制执行的情形,故决定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第五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部分 联系方式
如对该解除查封公告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联系地址:永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政编码:044500
联系电话:0359-80888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