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其价值高、变现能力强,往往是债权人优先考虑的抵押物。然而,在建工程不同于一般的动产和不动产,其价值不稳定,随时有可能因工程进度、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且存在抵押、质押等多重担保的情况,给法院的查封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了解法院查封在建工程的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债务人以及法院执行人员都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是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专门性司法解释,其中对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者委托他人监管,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建设工程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监管措施的,应当同时决定由被执行人承担因监管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时,应当要求继续施工的被执行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被执行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他人或者通知建设工程所在地基层组织代为施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用于建设工程的资金。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用于建设工程的资金时,应当要求资金提供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资金提供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扣押、冻结。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时,可以选择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者委托他人监管,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建设工程所在地基层组织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如果被执行人不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他人或者通知建设工程所在地基层组织代为施工,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此外,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用于建设工程的资金。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用于建设工程的资金时,应当要求资金提供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资金提供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扣押、冻结。
根据《查封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时,被执行人或者被查封财产占有人拒不退出作业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需要继续施工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查封财产占有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责令继续施工的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决定前款继续施工的,可以同时决定由继续施工的申请人承担因继续施工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监管措施的,应当同时决定由申请人承担因监管支出的必要费用。人民法院有权查询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有权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用于建设工程的资金。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用于建设工程的资金时,应当要求资金提供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资金提供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扣押、冻结。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时,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被查封财产占有人拒不退出作业现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如果需要继续施工,被执行人或者被查封财产占有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责令继续施工的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继续施工的申请人承担因继续施工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可以决定采取第二项、第三项监管措施,并同时决定由申请人承担因监管支出的必要费用。此外,人民法院有权查询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有权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用于建设工程的资金。人民法院扣押、冻结用于建设工程的资金时,应当要求资金提供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资金提供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的异议和复议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封用于担保的在建工程,被执行人以该在建工程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查封用于担保的在建工程,被执行人以该在建工程不属于担保财产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人民法院查封用于担保的在建工程,被执行人以该在建工程不属于担保范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部分解除查封。人民法院查封用于担保的在建工程,被执行人以该在建工程不属于人民法院决定的查封财产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部分解除查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查封用于担保的在建工程时,被执行人如果以该在建工程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被执行人以该在建工程不属于担保财产、不属于担保范围或者不属于人民法院决定的查封财产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或部分解除查封。
此外,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时,应当向被执行人送达查封通知书,并制作查封笔录,由执行人员和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时,可以采取贴封条、挂锁等方式,并可以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查封情况。
2.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时,应当要求被执行人提供在建工程的相关资料,包括在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图纸,在建工程的施工合同、预算,在建工程的施工进度表,在建工程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等。
3.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时,应当通知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求其配合人民法院的查封工作,不得擅自施工或改变在建工程现状。
4.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时,应当注意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防止火灾等事故的发生。
5.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时,应当注意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防止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查封在建工程时,应当严格按照《查封规定》和《异议复议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并注意在建工程的特殊性,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保障在建工程的安全和价值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