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屋的告知书
(案号:[请输入案号])
致:[请输入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本院在执行[请输入申请执行人姓名/名称]申请执行你[或你单位] [请输入案由]一案中,因你[或你单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法对你[或你单位]所有的位于[请输入房屋地址],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请输入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为[请输入不动产权证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采取查封措施。
查封期限自[请输入查封起始日期]起至[请输入查封结束日期]止,共计[请输入查封期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查封将对你[或你单位]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 查封期间,你[或你单位]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出租、出售、赠与、抵押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租赁该房屋或接受该房屋抵押,否则将导致相关行为无效。
2. 查封期间,你[或你单位]及其他人员应配合法院对该房屋的监管,不得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如拒不配合,法院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 查封期间,你[或你单位]可以继续居住和使用该房屋,但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你[或你单位]保管不当造成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你需要[或你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本次查封不影响你[或你单位]对该房屋享有的合法居住权。但如果你是房屋的出租人,本次查封可能导致你[或你单位]无法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约定,你需要[或你单位需]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 如果在查封期间,你[或你单位]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法院将及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
6. 如果在查封期间,你[或你单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拍卖、变卖该房屋,并用拍卖、变卖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你[或你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1. 你[或你单位]对本院采取查封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该权利。
2. 你[或你单位]如对本案的执行标的有异议,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
特此告知。
[请输入法院名称](印章)
[请输入年]年[请输入月]月[请输入日]日
附:联系方式
承办法官:[请输入承办法官姓名],联系电话:[请输入联系电话]
法院地址:[请输入法院地址],邮政编码:[请输入邮政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