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屋查封公告
**案号:**(2023)豫03民初1234号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李某**发出本公告。
**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被告李某借款100万元人民币,约定利息为年息10%,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后归还本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李某未按约定归还本息,经原告王某多次催收仍未还款。原告王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借款本息及利息损失。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被告李某应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合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为保障诉讼财产安全,本院决定对被告**李某**所有的位于洛阳市**XXX区**XXX路**XX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现依法公告如下:**
一、查封范围:
位于洛阳市XXX区XXX路XXX号的房屋,包括房屋内部所有设施及附属物。
二、查封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审理终结止。
三、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该房屋。
四、本公告送达被告**李某**及其代理人**XXX**。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房屋查封清单
一、房屋基本信息:
项目 内容 房屋坐落 洛阳市XXX区XXX路XXX号 房屋用途 住宅 房屋面积 120平方米 产权性质 商品房 产权人 李某二、房屋附属设施:
项目 数量 品牌型号 空调 2台 格力 KFR-35GW/BPA2-X1 冰箱 1台 海尔 BCD-215WDG 洗衣机 1台 美的 MG70V24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为了保障诉讼财产的安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冻结财产;(二)查封财产;(三)扣押财产;(四)其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充分的理由证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必要;(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三)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人支付了必要的费用。
注意事项
1. 本公告内容已送达被告李某,被告李某应当履行本公告规定的义务,不得擅自处置查封的房屋。
2. 本公告所有权利归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有,未经授权,不得复制、传播或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
特此公告。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