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财产被法院处置
时间:2024-09-20
保全财产被法院处置
保全财产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中被申请执行人已经或可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为了保证日后判决或强制执行能够实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采取限制转让、禁止出售、禁止使用等措施。而法院处置保全财产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保全财产采取变价处理的强制措施,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采取拍卖、变卖、折价抵偿等方式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
保全财产被法院处置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可以对被申请执行人的下列财产实施变价处理:
已查封、扣押、冻结的下列财产: 因保存、变卖可能造成价值贬损、不易保存的财产; 被执行人已抵偿的保全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经催促拒不交付的; 已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罚金、罚款等其他财产; 保全中费用不足以支付时,执行法官决定变卖查封、扣押的财产的。 对被执行人已作限制转让、禁止出售、禁止使用等保全措施6个月以上,执行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财产; 保全中因被执行人的原因,造成保全财产提前灭失或者灭失风险极大的。保全财产被法院处置的程序
法院对保全财产进行处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说明需变卖财产的理由、范围及财产清单。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 审查评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司法辅助人员对被执行的财产进行评估。评估完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评估结论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拍卖/变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评估机构或者拍卖机构对保全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应当全部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执行款项分配。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受偿: 保全费用; 申请执行的债权; 因保全所欠的税款、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执行完毕。保全财产被法院变价处理完毕后,执行法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报院长审批后结案。保全财产被法院处置的异议
对于法院对保全财产的处置,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异议应当向作出处置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后10日内作出裁定。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保全财产被法院处置的法律后果
保全财产被法院处置后,下列法律后果发生:
被处置的财产所有权,自保全财产被处置之日起转移给购买人; 购买人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该财产的权利; 被处置的财产上依附的债权和担保物权一并消灭; 因保全而限制被执行人对相关财产的其他权利同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