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而采取的一种诉讼保全措施。其特点包括: * 临时性:保全措施具有临时性,一般在判决生效前解除。 * 紧急性:保全措施往往在诉讼过程中紧急采取,以防止将来执行困难。 * 从属性:保全措施依附于主诉讼程序,主程序终止时,保全措施也随之解除。 * 独立性:保全措施相对独立于主程序,但与主程序具有密切关联性。
**二、二审生效解除一审保全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前,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二审生效解除一审保全的依据即在此规定。即: * 当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时,二审法院应解除一审保全。 * 被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但二审判决改变或撤销了一审判决,且判决的执行不影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也可以解除一审保全。
**三、二审解除一审保全的程序**二审法院解除一审保全的程序一般如下: * 被申请人向二审法院提出解除一审保全申请。 *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二审判决改变或撤销了一审判决,且判决的执行不影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 二审法院审查被申请人的申请及材料,经审查必要时可决定对保全措施进行保全复议并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 二审法院作出解除一审保全的裁定或驳回被申请人的申请。
**四、二审解除一审保全的担保方式**二审解除一审保全时,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包括: * 银行存款:由被申请人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存入指定账户,以保证将来判决执行。 * 保险公司保函: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保证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时,保险公司向申请人赔偿。 * 有价证券:由被申请人提供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 * 房屋或土地抵押:由被申请人提供房屋或土地抵押,作为担保。
**五、二审解除一审保全的复议**对于二审法院解除一审保全的裁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级法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裁定确有错误,应予撤销或变更。
**六、二审解除一审保全的法律后果**二审法院生效解除一审保全后,具有以下法律后果: * 一审保全措施被解除,被申请人可以自由处分被保全的财产。 * 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予以返还。 * 承担保全费用的申请人,其保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七、二审解除一审保全的案例****案例一:** * 原审: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法院裁定准予保全。 * 二审:被告上诉至中级法院,提供银行存款担保。中级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解除一审保全措施。**
**案例二:** * 原审:原告向法院申请保全被告的房屋,法院裁定准予保全。 * 二审:被告上诉至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解除一审保全措施。因原审保全措施已对被告造成重大损失,高级法院责令原告向被告赔偿损失。
**八、二审解除一审保全的注意事项**二审解除一审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 保证担保的有效性:二审法院在解除一审保全时,应充分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 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在解除一审保全时,应兼顾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保全解除而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损害。 * 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二审法院对符合解除条件的保全措施应及时解除,避免对被申请人的不当侵害。
**九、结论**二审生效解除一审保全是一项重要诉讼保全制度。二审法院在处理二审解除一审保全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办事,既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充分体现诉讼公正与司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