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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对房屋的查封裁定书
时间:2024-09-20

解除房屋查封裁定书

一、案由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因与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发生(简要陈述案由,例如:债务纠纷、财产分割纠纷等)纠纷,向本院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地址)的房屋,本院于(日期)作出(查封裁定书编号)裁定,查封了该房屋。

现申请人(姓名或名称)申请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本院依法作出如下裁定:

二、事实和理由

经查,本院于(日期)作出(查封裁定书编号)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位于(地址)的房屋,作为(查封目的,例如:担保债权实现,防止转移财产等)的措施。

现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提出解除查封申请,理由如下:

(1) (具体理由,例如: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已自愿放弃对该房产的查封;原查封目的已达到,不再需要查封房屋;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已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等。)

(2) (具体理由,例如:原查封的房屋已经损毁或无法使用;该房屋系被申请人唯一的居住场所,查封该房屋将严重影响被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生活等。)

本院认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提出的解除查封申请理由成立,查封该房屋的必要性已不存在,应解除查封,并依法恢复被申请人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三、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日期)作出(查封裁定书编号)裁定查封的位于(地址)的房屋。

四、送达

本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后,立即生效。

五、 权利救济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六、 其他

本裁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被申请人各执一份,本院留存一份。

审判员:(签名)

二〇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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