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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申请财产保全解除流程
时间:2024-09-12

异地申请财产保全解除流程

一、申请条件

提出异地解除财产保全申请,须符合下列条件:

申请人拥有申请异地财产保全解除的合法权利。 所申请解除的财产保全措施系异地法院所采取。 存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定事由。

二、申请材料

申请异地财产保全解除应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解除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事由及证据。 异地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解除事由的证据材料。 委托代理人提交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管辖

异地申请财产保全解除的管辖法院,一般为对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四、申请程序

递交申请: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审查材料:法院收到申请后,将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合法。若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法,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更正。 指定受送达人:法院将指定的受送达人通知申请人,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调查核实:法院可能对申请的事由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还可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开庭审理:在调查核实后,法院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的,将择日开庭审理。 裁定解除:经审理,法院认为申请符合解除条件的,将裁定解除异地财产保全措施。

五、异议与复议

对于法院的解除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

异议

异议应在收到解除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解除裁定的法院提出。法院收到异议后,将重新审查解除裁定是否适当。若异议成立,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解除裁定。

复议

复议应在收到解除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上一级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将审查解除裁定是否有错误。若复议成立,上一级法院可以撤销或变更解除裁定。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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