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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被冻结的卡法院会划扣吗
时间:2024-08-30

冻结卡被划扣的法律依据

冻结卡是指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的临时保全措施,用于防止被执行人转移或隐匿资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诉讼中需要保证在将来执行判决,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对被申请执行人银行存款、汇票、价款等采取保全措施。

冻结的银行账户可以是开户在国内的银行,也可以是开户在境外的银行。司法实践中,为了确保冻结效果,法院除了通知被执行人银行冻结其境内账户外,还会通过司法协助程序向境外法院申请冻结其境外账户。

未被冻结的卡被划扣的追偿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诉讼中,对冻结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后,债务人已清偿债务,或有其他事由致保全措施不能继续进行时,应立即解除保全。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或有其他法定事由,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冻结。

如果冻结卡资金被划扣,但被执行人实际上未欠款或有其他原因不应予执行,被执行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执行复议,请求法院撤销执行裁定,返还已划扣款项。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对已生效的执行依据,因有执行依据以外的事由而影响执行,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执行人认为执行内容不当、标的错误,或执行标的超出生效法律文書所 xác định的范围的;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 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申请人认为执行错误或有其他理由需要撤销执行的。

被执行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执行行为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自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程序,驳回或者撤销执行申请,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执行复议

执行复议是指对已经生效的执行裁定,由于新情况、新证据的出现,申请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变更该执行裁定的程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执行复议:

有新的情况或者证据表明执行裁定内容有错误,申请人认为需要撤销的; 执行裁定有错误,申请人认为需要变更的。

申请执行复议应当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自收到执行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审查复议理由是否成立。复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程序,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复议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其他追偿途径

除了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申请执行复议外,被执行人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偿划扣款项:

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如果冻结卡内的资金被划扣是由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造成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请求赔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向银行索赔

如果冻结卡内的资金被划扣是由于银行的过错造成的,被执行人可以根据《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结算办法》向银行索赔,要求赔偿因银行过错造成的损失。

结语

法院冻结卡与划扣未冻结卡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到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国家赔偿、银行索赔等多个法律制度。被执行人如果遇到此类问题,应及时咨询律师,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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