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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异地冻结股票
时间:2024-08-30

法院执行异地冻结股票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股票市场日益繁荣,股票作为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受到广大民众的青睐。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利用异地股票规避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权威。面对这一问题,各级法院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异地股票执行机制,有力保障了债权人权益。

一、异地冻结股票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的财产。该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前款措施,应当作出裁定,并制作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对异地冻结和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异地人民法院执行。上述规定为法院执行异地冻结股票提供了法定依据。

二、异地冻结股票的程序

1、申请执行

债权人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裁定冻结

人民法院审查债权人的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冻结裁定并制作笔录。冻结裁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項:

(1)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

(2)被冻结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3)冻结期限;

(4)申请执行人的姓名、住所;

(5)执行依据。

3、委托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冻结裁定后,应当委托异地人民法院执行。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項:

(1)被执行人的姓名、住所;

(2)申请执行人的姓名、住所;

(3)被冻结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

(4)冻结期限;

(5)执行依据。

4、执行冻结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及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期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经申请可以续冻。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制作扣押令、查封单或者冻结扣留通知书。

5、解除冻结

人民法院做出冻结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冻结的,应当向异地人民法院发出解除冻结委托书,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解除冻结委托书后,应当及时解除冻结。

三、异地冻结股票的注意事项

1、明确委托关系

委托执行人民法院与受委托执行人民法院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委托执行人民法院作为委托人对受委托执行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受委托执行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接受委托执行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

2、完善手续材料

委托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并送达冻结裁定书、委托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受委托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有关材料,确保委托执行程序的合法性。委托执行裁定书中应当载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委托扣留理由、委托执行标的、履行期限等内容。

3、规范执行行为

受委托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执行法官,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不得冻结已作为质押等权利担保的股票,切实保障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4、加强沟通协调

委托执行人民法院与受委托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委托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报执行进展情况,受委托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反馈执行信息,双方应当共同促进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异地冻结股票的司法实践

近年来,各级法院在异地冻结股票执行中积极探索创新,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1、异地查封前核实

有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异地查封股票的申请后,会先通过司法协助平台,向被查封股票公司发出核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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