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由哪个法院
时间:2024-08-22
财产保全由哪个法院
一、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为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防止当事人恶意处分财产,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的行为。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
民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正在或者意图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足以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 当事人没有固定的住所或者主要财产不明; 债务人具有履行债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的; 其他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 行政案件中,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足以使执行难以实现的情形,申请执行人申请保全的; 刑事案件中,刑事被告人已外逃、准备逃跑或者有逃跑可能,人民检察院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提出保全请求,需要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的。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根据人民法院采取的具体措施,财产保全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查封: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可以执行的财产进行登记、认定并采取禁止处分的措施。法院查封后,该财产不得被处置或者转移。 冻结: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可以执行的存款、汇票、债券、股票等财产采取禁止划拨、转让、提现、支付等措施。法院冻结后,该财产不得被提取或者使用。 扣押: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可以执行的动产、不动产以外的财产,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直接占据、控制并采取禁止处分的措施。法院扣押后,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 其他保全措施: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保全措施,例如限制出境、禁止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冻结继承遗产等。三、管辖法院
对于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同一法院原则:如果财产保全案件与请求执行的案件起诉至同一法院,或者执行依据系由同一法院作出的,则由原法院办理财产保全; 级别管辖原则: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不在原法院管辖范围,但仍属于原法院上一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则由原法院上一级法院办理; 属地管辖原则: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不在原法院管辖范围,也不属于原法院上一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则由被申请财产保全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办理; 特定案件专属管辖:涉及动产或者不动产案外人权属异议的财产保全,由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四、申请程序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能够证明申请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保全请求权的材料;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变卖、毁损、隐匿其财产,或者有其他足以使判决或者执行难以实现的证据; 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种类; 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和事实; 其他必要材料。五、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于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之后情况紧急时,可以先予保全。先予保全后,五日内不作出裁定的,先予保全的决定自动解除。
六、执行和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对其财产进行扣押、查封或者冻结。
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案件已经审结,并且判决被执行或者判决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 被申请人依法提供担保; 人民法院发现财产保全有错误。七、注意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切勿滥诉;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明确申请的保全措施种类、保全范围等;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因恶意申请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注意保全措施的时间限制,一般为三个月;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保全为目的恶意阻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