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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贷款
时间:2024-08-19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贷款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享有一定处置权。就贷款而言,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贷款纳入执行范围,进行冻结。但并非所有贷款都可以被冻结,因不同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部分贷款属于限制冻结的情形。本文将重点阐述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贷款类型,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深入分析判定该类贷款不能冻结的理由和依据。

一、政策性贷款

政策性贷款是指由国家政策性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与国家重点扶持项目所签订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政策性、导向性、准财政性质的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对人身自由、健康、人格尊严、名誉、住宅不受侵犯等权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判决赔偿其损失。”据此,人民法院对于开发银行发放的政策性贷款不得进行冻结,以保障其在政策性项目建设中的特殊功能和作用,防止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实例:2021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在某开发银行取得了一笔政策性贷款,用于某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冻结该笔贷款,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不予冻结。法院认为,该笔贷款属于政策性贷款,为保障国家重点扶持项目建设,不宜冻结。

二、保障性住房贷款

保障性住房贷款是指政府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而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虽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70%的家庭以及城镇中低收入困难家庭,不需要经民政部门认定,直接符合条件申领住房租赁和购房补贴。”因此,保障性住房贷款属于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贷款,人民法院不得予以冻结。

实例:2022年,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有一笔保障性住房贷款,用于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冻结该笔贷款,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不予冻结。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保障性住房贷款是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的住房保障资金,不宜冻结。

三、小额度农村贷款

小额度农村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向本辖区农村村民发放的贷款,贷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金融机构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和利率,提供适量必要的信贷资金,重点支持当地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生产经营。”因此,小额度农村贷款具有惠农扶贫的性质,人民法院不得予以冻结。

实例:2023年,某乡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名下有一笔小额度农村贷款,用于农业生产。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冻结该笔贷款,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不予冻结。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贷款为小额度农村贷款,用于支持其农业生产,不宜冻结。

四、限额以下的非金融性欠款

限额以下的非金融性欠款是指个人或企业欠付给他人的人民币借款或其他非金融性债务,且债务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涉及的冻结、划拨存款、取出保险金或者其他财产,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依照规定对下列款项优先划拨:(一)国家税款、海关关税;(二)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罚没款;(三)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款、行政强制措施罚款、没收物品变价款、滞纳金的请求。”因此,人民法院对限额以下的非金融性欠款不能直接冻结,但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实例:2024年,某市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一笔非金融性欠款,金额为90万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冻结被执行人的该笔欠款,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不予冻结。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的非金融性欠款属于限额以下的非金融性欠款,不宜冻结,但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五、特定用途贷款

特定用途贷款是指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取得贷款,用于特定的用途,并受到法律或合同的约束,不得挪作他用。特定用途贷款的出借人一般是政府或公益机构,其贷款用途通常是扶持某个特定行业或解决某个特定社会问题。对于特定用途贷款,人民法院应结合其特殊性质和作用进行审查。如果冻结特定用途贷款会严重影响其既定用途的实现,则不宜冻结。这方面典型案例是扶贫贷款和助学贷款。

实例1:扶贫贷款

扶贫贷款是指政府或金融机构为了支持扶贫工作,向贫困地区或贫困人口发放的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开发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扶贫贷款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人民法院对扶贫贷款不得予以冻结,以保障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切实发挥其扶贫济困的作用。

实例2: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专门向在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学费和其他学习费用的一种低息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和《教育部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助学贷款应当重点用于支付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因此,人民法院对助学贷款不得予以冻结,以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正常完成学业,维护教育公平。

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对于不能冻结的贷款,并不意味着不能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出入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贷款是否可以冻结,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贷款的性质、用途等具体情况。对于政策性贷款、保障性住房贷款、小额度农村贷款、限额以下的非金融性欠款以及特定的扶贫贷款、助学贷款等,人民法院不得予以冻结。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精准适用执行措施,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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