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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仲裁保全法律依据
时间:2024-08-10

解除仲裁保全法律依据

我国《仲裁法》第74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了仲裁保全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仲裁法》第74条的规定

《仲裁法》第74条规定了四种解除仲裁保全的条件: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保全措施的效力届满的; 仲裁庭裁定不予保全的; 人民法院依法解除的。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了仲裁庭解除保全措施的程序:

当事人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的,仲裁庭应当在5日内审查,作出裁定; 必要时,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 被保全财产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仲裁庭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解除仲裁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解除仲裁保全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解除条件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保全措施的效力届满的; 当事人提供担保的; 仲裁庭裁定解除的; 裁定或者仲裁裁决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继续保全的。 解除程序 当事人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审查,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询问仲裁庭的意见; 被保全财产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

解除仲裁保全的审查要点

在解除仲裁保全时,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审查以下要点: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解除保全的利害关系; 保全措施是否合法、必要; 保全措施是否已造成被保全财产利害关系人的实际损害; 解除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或者被保全财产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是否存在其他解除保全措施的正当理由。

解除仲裁保全后的救济措施

如果当事人不服解除仲裁保全的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措施不当的,可以裁定予以恢复。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请求赔偿解除保全措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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