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企业基本账户的程序
法院查封企业基本账户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查封
申请查封的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查封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 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 请求查封的财产种类、数量、价值以及查封的理由; 证据和其他材料。2. 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审查申请人的证据和其他材料,对申请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实。
人民法院在审查查封申请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查封的利害关系; 申请查封的财产是否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查封是否会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查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事实清楚、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予查封。
3. 执行查封
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查封裁定后,应当立即向有关银行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该银行查封被申请人的基本账户。
银行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执行查封,并在执行查封时向人民法院报备。
4. 解除查封
查封企业基本账户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查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人民法院撤销准予查封裁定的; 执行完毕或者执行和解的; 被申请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的; 其他应当解除查封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解除查封时,应当向有关银行发出解除执行通知书,要求该银行解除对被申请人基本账户的查封。
法院查封企业基本账户的法律依据
法院查封企业基本账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查封、扣押的财产种类、数量以及查封、扣押的原因。查封、扣押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交有关单位保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67条规定:
企业银行账户的执行,应当由受执行人所在开户银行进行。受执行人有几个开户银行账户的,可以由一个开户银行执行,也可以由几个开户银行分别执行,但应当统一负责、协同配合。
法院查封企业基本账户的注意事项
法院查封企业基本账户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查封的企业基本账户应当是具体明确的,不能笼统查封; 查封的企业基本账户不得超出现执行标的的范围; 查封不得影响银行的正常营业和企业的基本运转; 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基本账户的查封,以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损害。法院依法对企业基本账户进行查封,既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又可以维护企业的正常经营和社会经济秩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