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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查封与扣押的区别
时间:2024-08-10

法院执行查封与扣押的区别

法院执行查封与扣押都是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但两者在性质、范围、效力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同。本文将对法院执行查封与扣押的区别进行全面解析,以帮助读者更清楚地理解这两项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和适用。

一、性质不同

法院执行查封是一种禁止被执行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具有保全性质。其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障。而法院执行扣押是一种强制取走被执行人财产的行为,具有取押性质。其目的是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控制起来,以强制其履行义务。

二、范围不同

法院执行查封的范围仅限于有形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法院执行扣押的范围除有形财产外,还包括无形财产,如债权、股权、商标权等。此外,查封的财产仍保留在被执行人处,而扣押的财产则由人民法院负责保管。

三、效力不同

法院执行查封对被执行人产生的效力主要在于禁止其处分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出售、出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被查封的财产。否则,其行为无效。而法院执行扣押对被执行人产生的效力除禁止处分外,还包括剥夺被执行人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被执行人不能擅自动用、使用被扣押的财产。

四、执行机关不同

法院执行查封由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而法院执行扣押由人民法院执行员负责执行。执行员进行扣押时应当持人民法院的扣押令,并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

五、适用情形不同

法院执行查封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危险的; 需要扣押财产但财产难以搬运的; 需要执行的财产尚在第三人手中,法院需要先查封该财产的; 法院需要保全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的。

法院执行扣押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需要扣押财产用于执行的; 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危险的; 需要执行的财产金额较大或不易搬运的; 需要执行的财产存放在第三人处,法院需要先查封该财产的。

总之,法院执行查封与扣押是两项性质、范围、效力、执行机关和适用情形均不同的強制执行措施。查封具有保全性质,禁止被执行人處分财产;扣押具有取押性质,强制取走被执行人的财产。两者的适用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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