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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查封解除保全裁定
时间:2024-08-09

超额查封解除保全裁定

(XX)XX民初XX号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或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或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案由)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XX)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XX价值人民币XX元财产。申请人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XX超出XX元部分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XX)XX民初XX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XX超出人民币XX元部分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超额查封解除保全裁定书释义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权利人利益,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的一种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保全和诉前保全两种,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往往难以准确预估案件标的额,或者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可能会出现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超过诉讼请求数额的情况,也就是“超额查封”。超额查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但也可能过度限制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损害其生存权等基本权利。因此,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被申请人可以申请解除超额查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提供担保后,如果被申请人的财产被查封、冻结后,其财产价值明显超过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数额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查封、冻结的财产数额或解除查封、冻结。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理由正当的,应当作出裁定,解除对超额查封部分的财产保全。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解除超额查封,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案由,申请事项(解除超额查封的具体财产和数额)、事实和理由、依据等。 能够证明超额查封的证据材料,例如:原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价值评估报告、银行流水、购房合同等。 其他相关材料,例如: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手续等。

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作出解除超额查封的裁定。需要注意的是,解除超额查封并不等于解除全部财产保全,只是解除了超出诉讼请求数额的那一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如果最终法院判决申请人胜诉,被申请人仍然需要在判决确定的范围内履行赔偿义务。

总之,超额查封解除保全裁定是人民法院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依法作出的司法裁决。当事人应该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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