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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法院冻结期限
时间:2024-08-08

不动产法院冻结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司法拍卖不动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2019〕1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不动产法院对涉司法拍卖不动产作出的冻结裁定有效期原则上为6个月。冻结裁定期限届满,不动产法院不再通过协助执行的方式办理对涉及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前提出申请。

对于不动产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后程序的衔接问题,《指导意见》第10条第2款规定,冻结裁定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不续期或者逾期不续期的,不动产法院应及时在网上、报纸上公告,通知当事人自行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不动产发生所有权变更后,相关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受赠人、受让人等实际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对于冻结期限届满后,受冻结影响的权利人主张不动产已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处理,《指导意见》第10条第3款规定,申请人申请续期冻结的,应提交有效权属证明材料。不动产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受冻结影响的权利人可以依法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定后,相关单位应当依据裁定解除冻结,对实际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需要明确的是,不动产法院冻结期限届满不等于停止执行,申请人仍然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取得生效判决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不动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以实现债权。《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范围,限于执行人不能独立完成的执行行为”。故协助执行工作仅限协助执行人进行查封、扣押、变卖、腾空不动产等实际执行行为,而其中的查封工作,依法可由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2019〕15号,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160条规定,“协助执行的期限原则上为六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在实践中,对于不动产法院冻结期限届满后,申请人未续期或续期不当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执行规定》第160条规定的协助执行期限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方式处理。对于受冻结影响的权利人主张不动产已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可以依法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裁定后,相关单位应当依据裁定解除冻结,对实际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此外,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查封、扣押的不动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需要变卖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发封,并通知当事人查询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房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25号,以下简称《房屋拍卖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封后,申请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有关情况。不动产权利人主张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在查询过程中,如有证据证明权利人主张的情况属实,人民法院应依法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取消拍卖活动,并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不动产法院对涉司法拍卖不动产作出的冻结裁定有效期原则上为6个月,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不续期或者逾期不续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对于受冻结影响的权利人主张不动产已发生所有权变更的,可以依法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于被查封、扣押的不动产,应当依法保障权利人权益,在收到询问异议时,应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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