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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145万元银行卡
时间:2024-08-08

法院冻结 145 万元银行卡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一名当事人的 145 万元银行卡。该案系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嫌疑,遂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

据悉,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系多年好友。2018 年,李某因生意周转不灵向张某借款 100 万元。借款时,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逾期未还则按月息 2% 计算利息。同年,张某又追加借款 45 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两年,逾期未还则按月息 1.5% 计算利息。

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催讨,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判决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 145 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履行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名下有多张银行卡,且均有资金往来。为防止李某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李某其中一张账户余额为 145 万元的银行卡。

执行法官表示,冻结银行卡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确保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得到实现。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加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冻结措施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罚款、拘留、扣押、划拨、冻结资金等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冻结措施的适用范围

冻结措施适用于以下情形:

被执行人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嫌疑 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量资金往来,无法查明其来源 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其名下财产的证据 被执行人有恶意串通他人,转移、隐匿财产的证据

冻结措施的执行步骤

冻结措施的执行步骤如下: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冻结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后,及时通知银行及被执行人

冻结措施的解除

冻结措施的解除情形如下:

被执行人履行判决、裁定义务的 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的 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冻结没有必要或不需要继续冻结的 发现冻结有错误的 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或做出保证的

冻结措施的注意事项

执行冻结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冻结措施应及时送达被执行人 冻结措施应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额为限 冻结措施应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范围进行 冻结措施应合理,避免过度冻结 冻结措施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银行及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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