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在县公安查封在后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在各自办案过程中,因执行案件需要对同一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情形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也不断出现,其中法院查封在先、县公安查封在后的案件较为典型。本文拟从一起典型案例出发,对该类案件管辖权争议的处理进行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申请执行人甲公司以被执行人乙公司、丙公司为被告,向A市B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与乙、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货款300万元及利息。B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
2023年3月,B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C县的一处房产进行查封,并办理了预查封登记。2023年4月,C县公安局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发现乙公司涉嫌单位犯罪,遂对上述房产以涉嫌犯罪所得予以查封,并办理了查封登记。
2023年5月,B区人民法院拟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发现该房产已被C县公安局查封。B区人民法院认为其查封在先,C县公安局查封在后,C县公安局的查封行为违反了先查封原则,遂向C县公安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C县公安局认为,该房产为单位犯罪的涉案财物,其有权进行查封,拒绝解除查封。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法院查封在先,县公安局查封在后,对同一财产的查封,究竟应当由谁行使管辖权?
三、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优先于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该条确立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查封、扣押财产的优先效力。同时,该条也明确了例外情形,即“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机关的查封可以优先于法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对涉案账户、存款、股权、基金份额等财产,以及与案件有关的需要审查的文书、资料等,可以查询、冻结,也可以依法扣押。对涉案的房屋、车辆等物品以及其他涉案财物,可以查封、扣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1号)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单位、个人,为防止其转移、隐匿、挥霍涉案财产,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有关机关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与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对财产的查封、扣押享有优先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涉案财产享有查封、扣押的权力。
3.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对于查封、扣押的管辖权均属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同一财产的查封,究竟应当由法院还是公安机关管辖,应当进行区分,以确定究竟哪个机关的查封具有优先效力。
四、法院查封在先、县公安局查封在后的处理
对于法院查封在先、公安机关查封在后的情况,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果法院查封时,已经掌握了财产系犯罪所得的相关线索,或者虽然没有掌握相关线索,但公安机关已经告知法院该财产系犯罪所得,则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后及时将案件线索或者相关情况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并对财产进行查封;人民法院根据公安机关的请求,可以协助公安机关对财产予以查封,或者解封后由公安机关重新查封。在此种情况下,公安机关的查封由于案件管辖的先后顺序而具有优先效力。
(二)如果法院查封时,既没有掌握财产系犯罪所得的相关线索,公安机关也未告知法院该财产系犯罪所得,法院对该财产进行查封后,公安机关在之后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该财产系犯罪所得需要予以查封的,则根据先查封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与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方案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协商解决。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查封具有优先效力。
五、本案的处理结果
本案中,B区人民法院在查封涉案房产时,既没有掌握该房产系犯罪所得的相关线索,C县公安局也未告知B区人民法院该房产系犯罪所得。因此,根据先查封原则,应当由C县公安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与B区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按照协商确定的方案办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协商解决,最终确定由哪个机关对该房产进行处置。
例如,双方可以协商由B区人民法院继续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执行费用后,优先偿还甲公司的债权,剩余部分由C县公安局予以查封,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依法处理。
六、结语
综上所述,法院查封在先、县公安局查封在后的案件,实践中较为复杂,处理时应当严格区分情况,妥善处理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管辖冲突,既要保障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刑事案件的顺利办理,实现打击犯罪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