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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过户必须解除查封吗
时间:2024-08-06

调解书过户必须解除查封吗?

调解书过户是否需要解除查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办理过户手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解除查封即可办理过户手续:

1. 执行完毕或者执行和解的,执行通知书明确记载已不存在被执行财产的,可凭已结案的执行案卷材料和执行程序中的和解撤销裁定,办理过户手续。

2. 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的,可凭成交确认书,办理财产过户手续。司法拍卖成交确认书生效后,原权利人不再享有该房产的任何权利,过户时无需解除查封,即使不动产上存在判决/裁定查封,法院在拍卖后也应当解除查封。

3. 依法异议成功后或者执行法院对查封裁定进行异议审查撤销查封裁定的,凭生效法律文书,办理过户手续。

4. 申请人已经实际取得执行标的物,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在取得执行标的物后60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或者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办理过户手续。

5. 当事人、担保人的行为被执行法院已经认定为免责情形,办理过户手续。

6. 执行程序中房产已经由申请人腾空,且无其他执行标的物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亦已明确表示放弃权利的,或者拒不配合执行导致腾空,办理过户手续。

7. 法院已经出具执行和解函,且和解函中明确协商一致变更原判,解除法律后果的,办理过户手续。

8. 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担保物、保证金等方式后,执行法院已经解除原查封、冻结措施,办理过户手续。

9. 法院已经作出执行终结案件裁定并送达当事人的,办理过户手续。

10. 买受人已取得执行标的物后6个月内或者6个月后经执行法院同意,申请人以执行和解的方式与买受人达成一致意见,办理过户手续。

11. 执行通知书明确记载已不存在被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取得执行标的物后6个月内或者6个月后经执行法院同意未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恢复执行的,办理过户手续。

12. 被执行财产已依法扣押或者依法处置完毕,或者由于被执行人的死亡、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注销等原因,执行已无法进行,债权人申请执行的,办理过户手续。

13. 申请执行标的物在查封后原未中止运行且持续产生经济效益且无法分阶段执行的,或其他特殊情形,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同意的,或经执行法院同意且申请人提供了足额的担保物,解除查封或冻结措施,办理过户手续。

14. 执行标的物系军产、国防资产的,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的,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同意的,办理过户手续。

15.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当调解书过户涉及到被查封财产时,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必解除查封即可办理过户手续。但若不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则需要在解除查封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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