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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划扣公积金流程
时间:2024-08-06

法院查封划扣公积金流程

概述

法院查封划扣公积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为了保障胜诉方的债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法院查封划扣公积金的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执行三个阶段。

申请阶段

申请主体

法院查封划扣公积金的申请主体为已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胜诉方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必须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执行书 生效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身份信息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其他必要材料

受理阶段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效 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 申请执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受理通知

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告知查封划扣事项和相关后果。

第三方通知

法院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其协助执行。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向被执行人发放住房公积金。

执行阶段

划扣执行

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即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出划扣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将被执行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划扣到指定的账户。

执行完成

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划扣执行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划扣。划扣完成后,法院应当解除查封,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公积金管理机构发出执行完毕通知书。

注意事项

免予划扣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得查封划扣公积金:

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低于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 公积金用于偿还已购公有住房贷款的 公积金提取用于支付月供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复议和申诉

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法院的查封划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51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53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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