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诉讼保全需要解除
诉讼保全制度作为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诉讼保全毕竟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一旦诉讼程序终结,其存在的必要性便不复存在。实践中,不少案件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此时如果不对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及时解除,将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司法公信力。本文拟就调解结案后诉讼保全解除的必要性、解除的程序、解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调解结案诉讼保全解除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该条文确立了“边保全、边救济”的原则,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毁损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即使被申请人对保全裁定不服,也可以在申请复议的同时继续执行保全。但是,这种“边保全、边救济”的原则并非绝对的,当案件调解结案后,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保全措施必须解除,否则将会产生以下不利影响:
(一)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诉讼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以便将来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然而,一旦案件调解结案,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了新的协议,纠纷得以化解,保全标的的权属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此时,如果继续维持保全措施,势必会限制当事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损害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采取的每一项措施都应当于法有据,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调解结案后,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程序正当原则,将会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信力。
(三)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如果调解结案后不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将会加剧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引发新的诉讼,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二、调解结案诉讼保全解除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解结案后解除诉讼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解除主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保全的解除,可以由申请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解除。
1. 申请人申请解除。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调解协议生效后,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诉讼保全。申请书应当载明案件基本情况、保全措施、解除理由等内容。
2. 法院依职权解除。对于调解结案的案件,如果法院在审查调解书时发现已经采取了保全措施,应当依职权及时解除,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解除时间
调解结案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避免因保全措施的持续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作出调解书并送达当事人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有的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后才能解除保全;有的案件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争议,需要等待其他争议解决后才能解除保全等等。
(三)解除方式
法院解除诉讼保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 作出裁定解除。对于需要书面证明解除保全的,法院应当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解除保全。
2. 在调解书中注明解除。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法院可以在调解书中直接注明解除保全措施,无需另行制作裁定书。
三、调解结案诉讼保全解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虽然法律对调解结案后解除诉讼保全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一)当事人怠于申请解除
有些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其他原因,在调解协议生效后,没有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一方面应当加强普法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可以主动联系当事人,告知其申请解除保全的权利,并指导其办理相关手续。
(二)法院未及时解除保全
有些案件由于案多人少等原因,法院在调解结案后没有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调解结案后及时解除保全措施。同时,可以建立健全案件评查机制,对未及时解除保全的案件进行倒查问责,督促法官认真履行职责。
(三)存在其他未决争议
有些案件虽然调解结案,但当事人之间还存在其他未决争议,例如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义务等,此时是否解除保全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在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依法、谨慎地决定是否解除保全措施。
四、结语
综上所述,调解结案后及时解除诉讼保全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妥善地处理好相关问题,确保诉讼保全制度在维护司法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