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作价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挥霍财产,对财产权利采取限制性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常常涉及到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作价的问题,这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财产保全作价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对规范财产保全作价行为、统一司法尺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财产保全作价的意义和原则
财产保全作价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对被保全的财产价值进行评估确定的行为。进行财产保全作价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保全范围: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相适应。通过对被保全财产进行作价,可以明确保全财产的价值,从而确定合理的保全范围,防止过度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利益。
2. 提高执行效率: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保全的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等处置。财产保全作价可以为后续的执行程序提供参考依据,提高执行效率。
3. 保障当事人权益:财产保全作价可以客观、公正地反映被保全财产的价值,防止当事人利用作价环节进行恶意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作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客观公正原则:作价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真实反映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
2. 便捷高效原则:作价程序应当简便快捷,避免因作价周期过长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3. 合法性原则:作价主体、程序和方法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作价的规定
为规范财产保全作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主要内容包括:
1. 作价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作价,由人民法院进行。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 作价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作价,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 参照市场价格;(二) 询问当事人和有关组织、个人;(三) 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四) 法院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方法。
3. 作价程序:人民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作价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对作价的意见。当事人对作价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4. 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财产保全作价的指导性案例,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0期发布的“(2018)最高法民申4204号”案例,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财产保全作价时应当审查的事项,以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救济途径。
三、财产保全作价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作价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作价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1. 作价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财产保全作价的理解和执行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作价结果不统一,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评估机构选择缺乏规范:部分地区缺乏完善的评估机构管理制度,评估机构资质参差不齐,影响作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 作价程序不够完善:部分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作价时,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导致当事人救济权利难以保障。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1. 统一作价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应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财产保全作价的相关规定,统一作价标准,明确作价程序,为各地法院提供更明确的操作指引。
2. 加强评估机构管理:建立健全评估机构管理制度,提高评估机构的准入门槛,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确保作价结果的客观公正性。
3. 完善作价程序:法院在进行财产保全作价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当事人对作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为其提供便捷的救济途径。
财产保全作价是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财产保全作价的规范和指导,统一司法尺度,提高作价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