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现场查封保全新闻通稿
发布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为有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保障胜诉权益及时实现,近日,XX市XX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采取了现场查封保全措施,为后续执行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X区法院审理判决:张某应偿还王某借款本金XX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王某遂向XX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进行调查,但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随即联系申请执行人王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王某告诉执行法官,张某经营着一家XX公司,公司名下可能存在可供执行的机器设备等财产。
为有效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执行法官当即决定前往XX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到达现场后,执行法官向公司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并告知其来意。经核实,该公司确由被执行人张某经营。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该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并作出查封决定,张贴了封条,同时向公司工作人员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本次行动,执行法官共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XX公司内的机器设备XX台,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XX区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依法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采取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的执行措施,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财产。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采取查封、冻结措施后,执行被申请人财产权证或者其他需要交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也可以由执行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