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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和公安部查封通知
时间:2024-08-04

最高法院和公安部查封通知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犯罪也日益猖獗,严重危害着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严厉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查封有关网站、网络账号等网络资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查封网络资源的法律依据、适用情形、程序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等,为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一、查封网络资源的法律依据

《通知》明确指出,查封网络资源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例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新的犯罪以及其他必要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和其他物证、书证,应当妥善保管,防止灭失或者损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例如,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者违反本法的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查封网络资源的适用情形

《通知》明确规定了可以查封的网络资源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网站、网页。包括但不限于域名、IP地址、服务器等。

(二)网络账号。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QQ、论坛、贴吧等网络平台的账号。

(三)网络应用程序。包括但不限于手机APP、电脑软件等。

(四)其他网络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数据、网络设备等。

同时,《通知》也明确了可以采取查封措施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例如,利用网络进行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活动。

(二)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例如,利用网络进行恐怖主义、极端主义、邪教、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恐怖、淫秽色情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例如,利用网络进行侮辱、诽谤、恐吓、敲诈勒索、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活动。

(四)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 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盗窃、传销、非法集资、侵犯知识产权等活动。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例如,利用网络进行赌博、传播淫秽物品、传播谣言、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活动。

三、查封网络资源的程序

《通知》对查封网络资源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强调要依法进行,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保障被查封方的合法权益。具体程序如下:

(一)立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或者接到举报后,如果认为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立案侦查。

(二)调查取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后,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犯罪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案件有关的网络数据,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三)申请查封。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经侦查认为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 认为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书》及相关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四)执行查封。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执行查封决定。对网站、网页的查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禁止访问;对网络账号的查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暂停该账号的使用;对网络应用程序的查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技术措施,停止提供该应用程序的下载、安装、使用等服务;对其他网络资源的查封,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五)解除查封。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案件,对于不需要继续查封的网络资源,应当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决定书》,通知人民法院解除查封。

四、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

《通知》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公安机关在查封网络资源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强调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具体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指导全国法院办理查封网络资源案件,研究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并对地方法院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二)公安部负责指导全国公安机关办理查封网络资源案件,研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对地方公安机关的办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各级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和审查查封网络资源的申请,并对查封、解除查封的决定进行监督执行。

(四)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侦办网络违法犯罪案件,并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查封有关网络资源。

《通知》的发布,为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相信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网络空间将会更加清朗,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加有效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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