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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由哪个法院办理?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是指对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
因此,财产保全原则上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实施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办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也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办理。
特殊情况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的情形: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形,被申请人名称、住所等信息不详,或者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财产所在地证明材料有困难,经核实确实无法确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人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可以指定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写明申请保全的标的、原因、依据、保全请求;
2. 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书的副本;
3. 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书;
4. 其他必要的材料。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的程序:
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协助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委托的法院。
财产保全解除
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被人民法院接受后,或者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和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机关。
注意事项:
1.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2. 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应当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
3. 人民法院审查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虑起诉状、申请材料等证据,及时作出裁定。
4.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委托执行,确保财产保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 财产保全解除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