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法院解除查封公告网
时间: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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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评估办法〉和〈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公告办法〉的通知》(法〔2002〕238号)的相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公告人
荥阳市人民法院
二、解除查封财产
执行标的物:位于荥阳市汜水镇范庄村委范坊村南,房屋座落于汜水镇范庄村委范坊村17号,占地面积:2.32平方米;建筑面积120.45平方米,建筑类别一类结构(详见:评估报告)。
三、解除查封原因
申请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申请撤销执行一案,经本院保全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某与被申请人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对涉案房屋解除查封。
四、解除时间
2023年12月1日
五、公示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
六、其他事项
1. 本院对解除查封财产不承担担保责任。
2. 对已解除查封的财产,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在公示公告期间内,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异议请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我院将不予受理。
申请人应当对自己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申请材料不真实、不合法或者虽真实但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将不予受理。
七、联系方式
荥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广武镇福源路79号
电话:0371-62686368
传真:0371-62686369
邮编:450150
荥阳市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