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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时间:2024-08-03

法院执行财产保全收费标准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保全申请费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收取的一种诉讼费用,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法院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 法律依据

关于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我国主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作出了如下规定: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财产保全属于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属于民事诉讼活动,应当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2.《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的,交纳申请费人民币:财产案件,申请保全的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价值的,每件交纳10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3.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释〔1992〕2号)第91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申请人败诉的,人民法院不予退还财产保全费。

二、 收费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法院执行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如下:

1. 按申请保全的金额或者价款的比例收费

(1)不超过1000元的,每件交纳100元;

(2)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4)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2. 不涉及财产价值的,每件交纳100元。

三、 收费方式

财产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的缴费通知书后,及时缴纳保全费用,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四、 收费争议解决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申请费的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五、 注意事项

1.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 财产保全申请费是人民法院在受理财产保全申请时收取的一种诉讼费用,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法院收费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3.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

4.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 (一)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的动产和不动产; (二)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三) 扣押、封存有关的财产资料。

5.财产保全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申请续保,续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6.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7.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结语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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