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保全是否需要解除
调解作为一种灵活、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保障诉讼请求能够顺利实现,通常会在提起诉讼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当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后,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是否需要解除,如何解除,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实务问题。
一、 调解结案与保全解除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调解结案与保全解除作了如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第一百五十二条 “诉讼终结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3)第一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解除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二百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八)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经审查未发现申请有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情形的;”
(2)第二百五十七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并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诉讼终结,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申请人撤回申请执行仲裁裁决、调解书的,经审查无违法情形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二、 调解结案后保全是否需要解除的不同观点
司法实践中,关于调解结案后保全是否需要解除,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1. 自动解除说。该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诉讼终结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调解结案作为一种诉讼终结方式,保全措施应当自动解除,无需另行申请或裁定。
2. 应当解除说。该观点认为,虽然法律规定诉讼终结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但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保留保全措施。同时,为避免当事人重复申请保全,提高诉讼效率,建议法院在调解书中明确保全措施的解除时间及方式。
3. 视情况而定说。该观点认为,调解结案后保全措施是否需要解除,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判断。如果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全措施的解除时间及方式,则按照协议约定执行;如果调解协议未作明确约定,且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法院依法作出是否解除保全的裁定。
三、 调解结案后保全是否需要解除的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即调解结案后保全是否需要解除,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判断。理由如下:
1. 从立法目的来看,《民事诉讼法》设立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胜诉权益能够实现。如果调解协议中已经明确了债务履行期限等内容,且不解除保全更有利于保护申请人利益的,则可以不解除保全或者延期解除保全。
2. 从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来看,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保全措施的解除时间及方式。如果调解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对保全措施的解除进行协商,并根据协商结果作出处理。
3. 从司法实践操作角度来看,如果机械地适用“诉讼终结,保全自动解除”的规定,可能会导致一些案件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例如,在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中,如果在调解协议生效后立即解除保全,可能会导致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从而使申请人无法实现调解协议的权利。
四、 对调解结案保全解除的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调解结案后保全措施的解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相关立法,明确调解结案后保全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加强对当事人和法官的普法宣传,引导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保全措施的解除时间及方式,避免事后发生争议。
3.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案件的标的额、履行期限等因素,对调解结案后的保全措施是否解除作出合理的判断。
4. 探索建立保全责任保险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替代传统的保证金担保,降低当事人保全成本,提高保全效率。
综上所述,调解结案后保全是否需要解除,应根据具体案情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判断。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灵活运用法律规定,妥善处理调解结案后保全措施的解除问题,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