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法院财产保全流程
一、申请阶段
1. 申请主体:债权人或利害关系人
2. 申请材料: - 起诉状或申请书 - 财产保全的证据 - 担保书(必要时)
3. 申请方式: - 书面申请(递交纸质材料) - 网上申请(通过广东法网或中国移动微法院)
4. 申请期限: - 一般为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期间 - 对于紧急需要的情形,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二、审查阶段
1. 立案庭审查: - 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是否充分 - 申请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保全请求是否合法
2. 审查通过:发放入卷通知书,准予立案
3. 审查不通过:作出不予立案裁定
三、裁定阶段
1. 承担审查任务:审判长或指定的审判员
2. 审理程序: - 当场审查证据和担保 - 询问当事人意见
3. 作出裁定: - 准予保全,具体保全措施和范围 - 驳回申请
4. 裁定时间:一般为收到申请后7天内
四、执行阶段
1. 执行申请:由申请人在裁定生效30日内向执行部门申请
2. 执行措施: - 冻结、扣押、查封被保全人财产 -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存款
3. 执行人员: - 一般为法院指定的执行员 - 特殊情况下可以聘请第三方协助
五、复议与异议
1. 复议权 - 被保全人对黄埔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
2. 异议权 - 利害关系人在保全措施执行后,有权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
六、申请撤销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1. 撤销: - 被保全人经执行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 - 申请执行已超过两年或者执行完毕的
2. 变更: - 保全措施不当、适用法律错误的 - 保全后案情发生变化的 - 债权人提供担保、消除对被保全人财产处分的危险的
七、保全费用
1. 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承担
2. 执行保全费用:按照规定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完毕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申请人承担
3. 被保全人无过错导致财产保全被撤销或变更的,保全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八、注意事项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及时,不得延误诉讼时效
2. 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担保,确保财产保全请求的合理性
3. 关注财产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执行部门查询
4. 如对财产保全措施有异议,及时提出申请,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