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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解除财产保全
时间:2024-08-02

破产公司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财产保全措施可能损害债权人整体利益,阻碍破产重整和清算程序的顺利进行。因此,法律对破产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作出了特殊规定,旨在平衡债权人个别利益与整体利益,最大限度实现破产财产公平、有序清偿。

一、 破产公司财产保全概述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起诉前或起诉后,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为将来执行判决、裁定提供保障,依法采取的限制当事人财产处分权利的措施,包括诉讼保全和执行保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或管理人可依法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防止财产损失,维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公司财产保全与一般财产保全在目的、适用情形、管辖等方面存在区别。破产公司财产保全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防止破产财产不当减少,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一般财产保全目的在于保障个别债权人实现债权。

二、 破产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法规依据

我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破产公司解除财产保全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

1.《企业破产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公平、公正地进行审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实施的保全措施,应当裁定解除。

上述法律法规明确了破产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原则、条件和程序,旨在平衡个别债权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确保破产程序公平、有序进行。

三、 破产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破产公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解除财产保全: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这是解除财产保全的必要前提条件。一旦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即意味着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其财产将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并进行清算或重整,原有的个别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2.对债务人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包括诉讼保全和执行保全。无论采取何种保全措施,只要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就应当解除保全。

3.解除保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债权。如果解除保全会导致个别债权人利益受损,而损害程度远高于其他债权人,则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保全。

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等,均可以作为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

四、 破产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程序

破产公司解除财产保全通常由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解除。具体程序如下:

1. 管理人申请:破产公司管理人在清理债权债务、接管破产财产过程中,发现存在针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解除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 法院审查:法院收到管理人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主体资格、申请事由是否合法充分、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等。

3. 法院裁定: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及时作出解除财产保全的裁定,并送达管理人及相关当事人。

五、 破产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原保全措施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失效,相关财产交由管理人接管。

六、结语

破产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是破产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实现破产财产公平清偿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及时解除对破产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破产企业重整或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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