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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相关法条
时间:2023-11-09

解除财产保全相关法条

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中,为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其能获得应有的财产,法院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被执行人的财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人可能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限制。以下是解除财产保全相关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已提供足够担保或者原先的实际担保价值显著高于债权数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被执行人认为因财产保全而造成严重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限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提供担保后发生特殊事变,证明财产保全没有必要或者只需要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限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对案件的了解审查、调整或者撤销已经通过的财产保全限制措施。被执行人认为财产保全限制措施不当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整或者撤销。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52条:“对被告人在逃或者移送审判前尚未传唤到案的,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可以酌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执行人如果能证明已经回避财产保全的原因消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限制。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38条规定:船舶担保对船舶的所有权约定的质权不得解除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不得就船舶主张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债权。该期间届满后,债务人不服其限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限制。

以上是一些解除财产保全相关的法条。每个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被执行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运用上述法条,并通过合法途径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限制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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