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号(手机同号):13456827720
行业动态
解封担保 诉前保全担保 诉中保全担保 继续执行担保 履约担保 投标保函 预付款担保 业主支付担保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
法院查封被执行房屋保管
时间:2024-08-01

法院查封被执行房屋保管

一、引言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房屋作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成为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为了规范法院对查封房屋的保管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效率,本文将对法院查封被执行房屋保管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查封房屋保管的法律依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法院查封被执行房屋的保管作出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查询、冻结、划拨、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和有关金融机构。冻结、划拨、扣押财产,应当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生活必需品免于执行。”

2. 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扣押、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扣押、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四)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五)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六)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七)其他强制执行措施。”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1. 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当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以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为限。”

2. 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查封、扣押,但应当妥善保管:(一)容易腐烂、变质的财产;(二)季节性商品;(三)保管需要特殊条件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财产;(四)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财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1.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动产,对下列物品,一般不予查封、扣押;确需查封、扣押的,应当指定被执行人或者不损害财产价值的其他人负责保管:(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维持生产经营必需的工具、设备,和种子、饲料等;(三)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查封、扣押的其他财产。”

2.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不动产、特定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有关部门或者特定场所进行登记或者办理手续的,由人民法院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当事人申请登记、过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所得款项交付申请执行人,或者将拍卖、变卖所得的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后,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财产拍卖、变卖后,如果买受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登记、过户手续无法办理的,由原权利人办理。”

三、查封房屋保管的类型

根据保管方式的不同,查封房屋的保管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自行保管

自行保管是指由法院自行保管查封房屋,不委托他人代管。这种保管方式适用于房屋结构完好、安全性能高、不存在被损毁、灭失风险的情形。自行保管可以节约执行成本,但需要法院投入一定的人力和物力。

(二)委托保管

委托保管是指法院将查封房屋委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保管。这种保管方式适用于房屋需要专业人员保管或者法院自身保管力量不足的情形。委托保管可以提高保管效率,但需要支付一定的保管费用,并且需要做好对受托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定保管

指定保管是指法院指定被执行人或者其他适宜的人员保管查封房屋。这种保管方式适用于房屋适宜由被执行人或者其他特定人员保管的情形。指定保管可以避免保管费用支出,但需要对被指定人进行严格的管理,防止其损毁、隐匿房屋。

四、查封房屋保管的程序

(一)查封

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需要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查封,并制作查封清单和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者其成年家属、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查封时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二)确定保管方式

法院根据查封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保管方式,并制作保管决定书。保管决定书应当载明保管方式、保管期限、保管费用、保管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法院应当将保管决定书送达保管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三)实施保管

保管人应当按照保管决定书的规定,妥善保管查封房屋,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或者损毁查封房屋。保管期间,保管人发现查封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法院,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查封房屋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解除保管

执行程序结束后,法院应当及时解除对查封房屋的保管,并制作解除保管决定书。解除保管决定书应当载明解除保管的事由、时间、方式等内容。法院应当将解除保管决定书送达保管人和被执行人,并通知其办理相关手续。

五、结语

法院查封被执行房屋保管是民事执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和执行效率的提高。法院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保管工作,选择合适的保管方式,并做好对保管人的监督管理,确保查封房屋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13456827720
13456827720
已为您复制好微信号,点击进入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