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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保全程序规定
时间:2024-08-01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整理)

一、概述

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限制其对财产的处分,以维护申请人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审查、实施、变更、解除等程序作出规定。

二、查封、扣押、冻结的适用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无需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申请人有明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有证据证明,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难以执行或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四)申请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权利。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财产包括:

(一)动产和不动产;

(二)各种存款、汇款;

(三)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财产;

(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

(五)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工具。

四、申请与审查

(一)申请

1. 申请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

(3)请求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状况、数量和价值,以及有关财产线索;

(4)申请保全的理由和证据;

(5)提供担保的,应当载明担保方式、担保财产清单和价值;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 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材料:

(1)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2)能够证明申请保全事实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材料。

(二)审查

1.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

五、实施

(一)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财产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定书中注明。

(二)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派员负责保管。必要时,也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保管,但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处分该财产。

(三)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财产,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拍卖或者变卖。财产拍卖或者变卖后,其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待本案终结后按规定处理。

六、变更与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裁定:

1.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3. 保全的目的已经达到;

4. 保全的期限届满;

5. 法院认为应当解除的其它情形。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七、担保

申请人在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

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提供财产担保的,其价值应当相当于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可能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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