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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仲裁的财产保全法院
时间:2024-07-31

商业仲裁的财产保全:法院的角色

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仲裁作为解决跨境交易中产生的争议的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机制,越来越受欢迎。其保密性、灵活性以及由当事人选择熟悉其业务的仲裁员的能力,使其成为企业的一个有吸引力的选择。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确保最终裁决的可执行性,可能有必要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过程中寻求法院的干预。财产保全就是其中一个关键领域,法院在这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以支持和补充仲裁程序。

财产保全是指为防止一方当事人耗尽资产或采取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在仲裁中追偿能力的其他行动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它旨在维护争议的现状,并确保最终裁决的有效性。虽然仲裁庭有权在其权力范围内命令采取临时救济,包括财产保全,但其效力通常限于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并且可能无法在跨境执行。因此,当事人经常需要向国家法院寻求协助,以获得和执行财产保全。

法院在支持仲裁程序方面的权力通常受国家法律和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条约管辖,最著名的是 1958 年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纽约公约》没有具体规定财产保全,但许多国家已经颁布了国内立法,允许其法院在支持仲裁程序时授予此类救济,即使仲裁所在地在境外也是如此。

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财产保全申请时,通常会考虑各种因素,包括:

请求救济当事人证明其案件具有合理的胜诉机会(也称为合理诉讼因由);

如果不授予救济,当事人将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或损害的风险;

平衡便利性,即授予救济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以及

授予救济的公共利益。

法院可授予各种形式的财产保全,包括:

**冻结令:** 此项命令禁止被申请人处置或转移属于其控制之下的资产,最高不超过申请人索赔的价值。它通常用于防止资产被移出法院的管辖范围,以规避任何不利裁决。

**查封令:** 此项命令允许扣押属于被申请人的特定资产,例如财产或货物,作为安全保障,以确保申请人最终裁决能够得到满足。

**指示性救济:**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命令采取积极措施,以保护争议的标的,例如命令披露资产或防止资产被销毁或处置。

重要的是要注意,财产保全是一种非常措施,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授予,并且只有在满足法院设定的必要门槛的情况下才会授予。申请此类救济的当事人还必须披露所有相关的实质性信息,并且必须随时向法院通报情况的任何重大变化。未能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救济被解除甚至被追究制裁。

近年来,随着当事人越来越多地寻求在仲裁程序开始之前获得财产保全以获得战术优势或对对手施加压力,出现了“出于仲裁目的而冻结”(MAREVA)禁令。此类禁令引起人们的担忧,因为它可能会被滥用,并可能破坏仲裁程序的效率。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申请时采取了越来越谨慎的态度,并且只有在当事人能够证明存在真正的需要此类救济并且其符合仲裁的目标的情况下,才会批此类申请。

总之,法院在商业仲裁的财产保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们提供了仲裁庭可能无法提供的支持性框架,以确保最终裁决的有效性。通过行使其权力授予和执行财产保全,法院有助于维护争议的完整性,并防止当事人采取可能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权利的行动。随着跨境交易的不断增加和仲裁的普及,法院在支持和补充仲裁程序方面的作用,包括在财产保全领域,在未来只会变得更加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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