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案件查封财产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保障生效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往往会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其中“查封”是最为普遍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一、法院查封财产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关于查封的法律依据主要散见于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全措施,包括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一)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相当 于请求数额的财产;……”
(3)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无关的;(三)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无关的;(三)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不符合本法规定 的。”
(2)第二百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申请提供担保的,应当于五日内,对申请不提供担保的,应当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3)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 能开始诉讼的,应当解除保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查封财产的范围、程序等具体问题。
二、法院查封财产的对象和范围
1. 查封对象
法院查封财产的对象是被申请人,即在诉讼中被申请财产保全的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可能是被告,也可能是原告,还可能是第三人。
2. 查封范围
法院查封财产的范围是被申请人“相当于请求数额的财产”。
(1) “相当于请求数额”是指,查封财产的价值应当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数额基本相当。例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则法院可以查封乙价值10万元的财产。
(2) “财产”是指,可以被查封的财产类型广泛,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等。例如,房屋、车辆、存款、股权、商标权等都可以被查封。
3. 不得查封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查封:
(1) 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2) 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宗教团体、学校、医院等非营利法人所有的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 与被申请人正在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财产,查封将会严重影响该生产、经营活动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法律规定不得查封的其他财产。
三、法院查封财产的程序
1. 申请
(1) 申请主体:申请人是指与本案有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2) 申请时间:申请人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但一般是在起诉后提出。
(3) 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例如:起诉状副本、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线索、担保财产清单等。
2. 审查
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 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2) 是否符合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
(3) 申请保全的财产是否与本案有关;
(4)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 裁定
(1) 准许: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准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
(2) 驳回: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 执行
(1) 查封: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会立即指派执行法官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查封时,执行法官应当制作查封清单,并由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2) 协助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执行。
(3) 异议:被申请人对查封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法院查封财产的解除
1. 解除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法院应当解除查封:
(1) 申请人请求解除的;
(2) 讼诉收费标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的;
(3)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没有自动撤诉或者移送的人民法院接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或者移送的案件材料的;
(4)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收到续封申请的;
(5)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
(6) 法院认为需要解除的其他情形。
2. 解除程序
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五、法院查封财产的注意事项
1.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三十日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 查封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院查封财产的数额应当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数额相适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3. 查封财产后应当妥善保管。
法院查封财产后,应当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