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解除查封通知公告
时间:2024-07-30
永济解除查封通知公告
一、解除查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现对以下被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
房屋一套,坐落于永济市某小区某栋某室,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房屋面积120平方米; 汽车一辆,品牌为某品牌某型号,车牌号为鄂A·12345,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 存款账户一个,户名为被执行人王某某,账号为1234567890123。二、解除查封原因
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范围,现查封措施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故予以解除查封。
三、解除查封时间
本解除查封通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救济
利害关系人对本解除查封通知公告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载明申请复议人的身份信息、具体申请请求及理由事实。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