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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解除查封通知公告
时间:2024-07-30

永济解除查封通知公告

一、解除查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现对以下被查封财产予以解除查封:

房屋一套,坐落于永济市某小区某栋某室,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房屋面积120平方米; 汽车一辆,品牌为某品牌某型号,车牌号为鄂A·12345,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 存款账户一个,户名为被执行人王某某,账号为1234567890123。

二、解除查封原因

经调查核实,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范围,现查封措施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故予以解除查封。

三、解除查封时间

本解除查封通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四、权利救济

利害关系人对本解除查封通知公告不服的,可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永济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载明申请复议人的身份信息、具体申请请求及理由事实。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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