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查封冻结规定最新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二、查封
(一)查封的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以外的财产,但查封、扣押的财产限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 查封的方式
1. 对动产的查封,可以采取贴封条、加锁、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并制作查封清单,由在场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 对不动产的查封,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查封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并进行登记,被执行人为有关单位的,送达被执行人即可。查封决定书应当粘贴在不动产的显著位置。
3. 对其他财产权的查封,由人民法院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三) 查封的期限
查封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三、冻结
(一) 冻结的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资金、股权、证券、期货等财产,但冻结的数额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 冻结的方式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制作冻结决定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的,可以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单位协助。
(三) 冻结的期限
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四、扣押
(一) 扣押的范围
对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财产,可以由有关单位代为保管。
(二) 扣押的方式
人民法院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并派员现场扣押。
(三) 扣押的期限
人民法院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进行处理。
五、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一) 申请条件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异议。
(二) 申请材料
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 处理期限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六、法律责任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 超范围、超期限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
2. 违反规定处分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
3. 违反规定解除查封、冻结、扣押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