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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查封冻结规定最新
时间:2024-07-30

上海法院查封冻结规定最新

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上海法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二、查封

(一)查封的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以外的财产,但查封、扣押的财产限于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 查封的方式

1. 对动产的查封,可以采取贴封条、加锁、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并制作查封清单,由在场执行人员、被执行人或其成年家属、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2. 对不动产的查封,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查封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并进行登记,被执行人为有关单位的,送达被执行人即可。查封决定书应当粘贴在不动产的显著位置。

3. 对其他财产权的查封,由人民法院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三) 查封的期限

查封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三、冻结

(一) 冻结的范围

人民法院可以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其他资金、股权、证券、期货等财产,但冻结的数额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 冻结的方式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制作冻结决定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的,可以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有关单位协助。

(三) 冻结的期限

冻结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四、扣押

(一) 扣押的范围

对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财产,可以由有关单位代为保管。

(二) 扣押的方式

人民法院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制作扣押决定书,并派员现场扣押。

(三) 扣押的期限

人民法院扣押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并及时进行处理。

五、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一) 申请条件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异议。

(二) 申请材料

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三) 处理期限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查封、冻结、扣押。

六、法律责任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 超范围、超期限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

2. 违反规定处分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

3. 违反规定解除查封、冻结、扣押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七、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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