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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药品查封扣押决定依据
时间:2024-07-30

解除药品查封扣押决定依据

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为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国家对药品的生产经营、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范和监管。药品查封、扣押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防止危害发生、控制危险状态,在调查处理药品违法案件过程中采取的重要手段,对于及时制止和查处药品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查封、扣押措施会对被执行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法律也规定了解除查封、扣押的条件和程序,以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解除药品查封扣押决定的依据进行详细阐述。

一、药品查封、扣押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规范我国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基本法律。该法对药品查封、扣押作出了明确规定,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需要进行调查、认定的,可以对有关药品进行查封或者扣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封、扣押药品,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清单。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法定条件:

1. 存在法定事由:即“药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需要进行调查、认定”。

2. 遵循法定程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和查封、扣押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清单。

3. 符合法定时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二、解除药品查封、扣押的法定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解除查封、扣押的法定情形,包括:

1. 查封、扣押的期限届满: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为60天。超过该期限,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2. 查封、扣押的决定被撤销:当事人对查封、扣押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或者法院作出撤销查封、扣押决定的裁决或者判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3. 行政目的已经达到:如果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例如已经完成对药品的检验、检测、检疫或者调查、认定,并且排除了安全隐患,则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例如,当事人已经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消除了药品安全隐患,或者提供了充分的担保等,都可以作为解除查封、扣押的理由。

三、解除药品查封、扣押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解除药品查封、扣押,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 审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解除查封、扣押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 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解除查封、扣押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并制作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3. 送达: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通知参与查封、扣押的有关单位。

4. 执行:当事人收到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后,可以提取被查封、扣押的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归还被查封、扣押的药品。

四、结语

药品查封、扣押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障药品安全的重要手段,但同时也应当依法进行,并在达到目的后及时解除。在实践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把握查封、扣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也应当增强法律意识,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并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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